英娘张口唱京戏后续 品牌开发牵出著作权问题

[日期: 2006-12-15][字体: ]
新闻来源:兰州日报

    本报讯  我省开发演艺品牌,打造京剧版《丝路花雨》这本来是件好事,但是“著作权”这一敏感的字眼却同时浮出水面。日前,我省一著作权法律专家就此指出:对演艺品牌的开发不应当逾越法律约束。

    舞剧版《丝路花雨》著作权人属于甘肃敦煌艺术剧院,因此,对《丝路花雨》演艺品牌的开发,敦煌艺术剧院有着独立完全的行为和主张。事实上,敦煌艺术剧院2002年已经开始走品牌开发之路,他们用舞剧《丝路花雨》参股成为了花雨酒业的股东,从此使《丝路花雨》剧目投资有了根本保障,也使这个演艺品牌以酒文化的形式在更广范围传播。

    由于京剧版《丝路花雨》在剧名、故事线索、人物关系等诸方面都与原舞剧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,而演出团体却变更成了省京剧团,因此,就有了“著作权转移”的问题。《丝路花雨》在创演京剧版之前,其著作权是否实现了有偿或无偿转让呢?12月13日,记者采访该剧原创院团敦煌艺术剧院院长陆金龙时,得到了否定的回答。

    陆金龙的回答很简单,但从中可以听出他的无奈和些许委屈。记者问:“京剧版《丝路花雨》已经上演,不知您是否看过?”陆金龙很快回答:“我没有看过,对这一切我一无所知。作为兄弟院团(指省京剧团)我无法说什么,我只能说全然不知。”记者追问京剧版《丝路花雨》是否牵涉到著作权问题时,陆金龙说:“那是肯定的。”

    一位不愿具名的我省著作权法律专家就此指出,当今是法制时代,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,各行各业都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。就算对演艺品牌的开发出发点是做强做大地方文化品牌,发展文化产业,让传统演艺品牌增值,但也不应当逾越法律约束,因为著作权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。

    本报将继续关注京剧版《丝路花雨》著作权问题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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